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文英与被上诉人冷水滩区岚角山镇油榨头村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告李文英,冷水滩区岚角山镇油榨头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11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原告李文英,女,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委托代理人唐淑云,女,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冷水滩区岚角山镇油榨头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剑军,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唐春松,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上诉人李文英与被上诉人冷水滩区岚角山镇油榨头村第八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法民初字第1235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有确认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决定原告是否分配人口数征收补偿款。此类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纠纷依法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本案不宜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英的起诉。裁定送达后,李文英不服一审裁定,认为一审法院以“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是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是否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行法律对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确认由哪个部门以及什么标准来判定并无明确规定,此类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纠纷依法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起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斌代理审判员  滕敏艳代理审判员  韩 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