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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二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晶与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晶,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二初字第1581号原告:张晶,男,汉族,1984年1月29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云南龙港综合加工厂有限公司1、2楼。法定代表人:杨稚波。委托代理人:倪涛,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诉被告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晶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锐人民陪审员  丁启洪人民陪审员  吕玉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