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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7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6月4日生,汉族。被告:宋某某,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调解和好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兆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皮育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