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7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6月4日生,汉族。被告:宋某某,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调解和好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兆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皮育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