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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第8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小刚与王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刚,王晓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第8760号原告张小刚,男。委托代理人霍志文,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瑞云,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刚诉被告王晓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刚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小刚负担。审判员  王景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长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