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伍汝灼与陈立坚、何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汝灼,陈立坚,何海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汝灼,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委托代理人:李永祥,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嘉欣,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坚,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海兰,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上诉人伍汝灼因与被上诉人陈立坚、何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36元,上诉人伍汝灼已交纳,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肖惠文代理审判员 王 凯代理审判员 禹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