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浩大种禽养殖有限公司,周其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301号原告连云港市浩大种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东辛农场合兴分场58管理区。法定代表人王金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必照,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周其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浩大种禽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其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浩大种禽养殖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市浩大种禽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市浩大种禽养殖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