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李桂水与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水,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耀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96号原告李桂水,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桂芹,山东昊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成乐,山东昊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洪光,经理。被告韩耀,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水与被告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韩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桂水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桂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桂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李桂水承担。审判员 仝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