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2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镇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202-3号申请执行人陈亮。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镇汉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镇汉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镇汉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镇汉清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方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