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宇与黄晓景、黄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黄晓景,黄晓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80号原告:刘宇。被告:黄晓景。被告:黄晓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与被告黄晓景、黄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宇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文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婉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