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玉荣与徐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荣,徐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王玉荣。委托代理人周晓钟,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78号。负责人崔桂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荣与被告徐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荣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荣负担。审判员 杨才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志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