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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铁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广西东方航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林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东方航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林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铁民初字第598号原告广西东方航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1号楼2401-10号。法定代表人陈庚威,该公司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金慧,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红蕾,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玲。委托代理人秦有聪。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东方航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东方航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东方航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东方航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林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94元,减半收取60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东方航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丹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翔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