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龙龙与被告张志恒、刘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龙,张志恒,刘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657号原告王龙龙。被告张志恒。被告刘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龙与被告张志恒、刘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龙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龙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全额退还原告王龙龙。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