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耿文各与孙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文各,孙洪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550号原告耿文各,农民。被告孙洪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文各诉被告孙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文各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文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文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文各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焦玉生人民陪审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