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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耿文各与孙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文各,孙洪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550号原告耿文各,农民。被告孙洪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文各诉被告孙洪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文各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文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文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文各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焦玉生人民陪审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