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南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南平市新国泰保健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南平市新国泰保健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457号原告南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96号。法定代表人连振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建民,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继旋,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平市新国泰保健用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工业路103号。法定代表人吴新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新国泰保健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平市新国泰保健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3元,由原告南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陪审员  詹婉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亨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