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三汽车队与何建华、漯河市大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三汽车队,何建华,漯河市大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593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三汽车队。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顺河。负责人:肖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恒,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攀。被告:何建华。被告:漯河市大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新北环路中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东段。负责人:朱亚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三汽车队诉被告何建华、漯河市大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洪永久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人民陪审员 徐立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曼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