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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若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若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00565号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张晓桐。委托代理人:陈海龙。被告:何若愚。委托代理人:何洁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若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若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若愚的起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若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同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