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振英、贺志坤与苏庆来、陵县现代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英,贺志坤,苏庆来,陵县现代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140号原告:杨振英,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贺志坤,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苏庆来,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陵县现代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谭宝东,经理。原告杨振英、贺志坤与被告苏庆来、陵县现代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共计1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