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湖南湘乡机械厂有限责任公司、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湖南湘乡机械厂有限责任公司,罗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81民初61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中沙镇。委托代理人左参,湖南省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奎溪镇。法定代表人曾庆彬,职务经理。被告湖南湘乡机械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乡市铃子桥4号。法定代表人彭翻南,职务经理。被告罗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湖南湘乡机械厂有限责任公司、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湖南湘乡机械厂有限责任公司、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湖南湘乡机械厂有限责任公司、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潘 莉人民陪审员 曹珍意人民陪审员 罗立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喜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