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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737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许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感情从危机到彻底破裂,全由被告一手造成,被告自私,不孝顺,辱骂殴打其父母及其兄姐,诬陷原告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欺诈他人钱财,由于原告不愿意这样做、不配合被告,被告恼羞成怒,双方矛盾加剧。2014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因被告又哭又跪,原告撤诉。可只过两天,被告又变本加厉闹的全家不宁。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婚生子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李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在邳州市八路镇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同年月日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一女取名李某丙,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李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申请撤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协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和谐美满的家庭,需要夫妻共同维系。本案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因素,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魏 星书 记 员  纪瑞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