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与朱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朱与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71号原告: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南春路2号。法定代理人:郑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金渭,衢州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朱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衢州市红日陶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黄文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秀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