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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丙、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19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系原告儿子,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原告儿子,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某丙,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某丁,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丙、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占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修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