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丙、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19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系原告儿子,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原告儿子,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某丙,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某丁,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丙、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占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修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