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景春与北京弘立健联物业管理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春,北京弘立健联物业管理中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060号原告刘景春,男,1953年5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妮,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弘立健联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黑山寨村(原黑山寨办事处)院内152号。法定代表人赵忠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文娟,北京博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春与被告北京弘立健联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弘立健联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刘景春已于2014年7月22日死亡。起诉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刘景春于2014年7月22日死亡后,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景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