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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黎某与舒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舒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黎某,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夏泽君,女,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舒某,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某与被执行人舒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5)津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业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