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24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郝燕冬申请执行关存义、郭小宇、赵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燕冬,关存义,郭小宇,赵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244-23号申请执行人:郝燕冬,男,回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关存义,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郭小宇,女,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赵东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郝燕冬与被执行人关存义、郭小宇、赵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1244-1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东生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2013)东执字第1244-1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东生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2013)东执字第1244-2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小宇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账户,现需扣划上述账户中已冻结的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解除被执行人赵东生在鄂尔多斯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二、依法解除被执行人赵东生在鄂尔多斯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三、依法解除被执行人赵东生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四、依法解除被执行人郭小宇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