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董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导致案件无法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杨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金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新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