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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董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导致案件无法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杨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金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新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