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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蒲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蒲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786号原告冯某某,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舒卫,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某某,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蒲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终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勤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