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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伟平等人与马建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平,李国玉,李广超,李彩平,李瑞英,李喜平,马建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密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602号原告李伟平,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原告李国玉,男,1944年9月23日出生.原告李广超,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原告李彩平,女,1967年4月5日出生.原告李瑞英,女,1973年3月19日出生.原告李喜平,女,1978年10月22日出生。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伟平,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建岭,男,1973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密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平、李国玉、李广超、李彩平、李瑞英、李喜平诉被告马建岭、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密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伟平、李国玉、李广超、李彩平、李瑞英、李喜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平、李国玉、李广超、李彩平、李瑞英、李喜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平、李国玉、李广超、李彩平、李瑞英、李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原告李伟平、李国玉、李广超、李彩平、李瑞英、李喜平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常晓亮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宗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