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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55号罪犯马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怀中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6603.1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7日以(2007)湘高法刑复字第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以(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5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以(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强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8月5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4月1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马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马强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马强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11.8分。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2014年12月因穿无标识衣被扣0.5分,2015年2月因违规上厕所被扣0.5分。没有提供民事赔偿的证明依据。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强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执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犯罪情节及有违规行为、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强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