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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何方生与朱上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方生,朱上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29号申请执行人:何方生,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朱上甲,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2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上甲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少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