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黄毅光与卢志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毅光,卢志挺,胡杰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620号原告:黄毅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634。委托代理人:朱雪峰,系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志挺,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335。第三人:胡杰培,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638。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毅光诉被告卢志挺,第三人胡杰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毅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黄毅光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杨靖华审 判 员 梁春燕代理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绮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