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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戴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伟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催字第25号申请人:戴伟。申请人戴伟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3375/23924087、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人王玲、收款人戴伟,出票日期:2015年11月10日的银行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戴伟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仲文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岑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