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江苏天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易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泰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201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叶翠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星、张光荣,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工业园发展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黄继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葛卫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翠华审 判 员 于洪波人民陪审员 叶爱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