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执民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11-08
案件名称
浙江嘉芳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嘉芳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嘉善执民字第258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芳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范幸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善民初字第0049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范幸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幸福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幸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范幸福(证件号码:3304211960××××××××)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46的存款人民币1308092.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本一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