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二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熊茂昌、王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茂昌,王玲,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二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茂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玲。系熊茂昌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峡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国雄。上诉人熊茂昌、王玲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峡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上诉人交纳诉讼费,限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足额预交上诉费共计1800元。上诉人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要求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已预交50元,剩余850元由上诉人熊茂昌、王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骥代理审判员 熊钦泉代理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