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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2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与杨立成、浦从梅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杨立成,浦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26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35号。负责人刘锦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光淮、王小强,该支行办事员。被执行人杨立成。被执行人浦从梅,系杨立成妻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与杨立成、浦从梅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淮商特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杨立成、浦从梅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所有的淮安市淮阴区益兴名人湾小区62号楼204室房屋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拍卖款在44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淮阴区益兴名人湾小区62幢204室房屋,但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立成、浦从梅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杨立成、浦从梅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淮阴区益兴名人湾小区62幢204室房屋,但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商特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杨立成、浦从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理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