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李友成、严桂香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友成,严桂香,李明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李友成,居民。申请人严桂香,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友弟,江苏雅凯律师事务律师被申请人李明元,居民。申请人李友成、严桂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明元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二申请人诉称:我们是被申请人李明元的父母,2010年1月,被申请人李明元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明元死亡。经审理查明:二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李明元的父母。被申请人李明元2009年12月4日离异。被申请人李明元于2010年1月12日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由二申请人的户籍登记证明、沭阳县公安局青岛路派出所证明、沭阳县沭城街道怀文居委会证明及证人证言、离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于2015年1月31日发出寻找李明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一年,现已届满,李明元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明元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离家出走前离异,二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明元死亡,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明元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