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林荣海与林川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乙,李丙,李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乙。被执行人:李丙。被执行人:李丁。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甲、李乙、李丙、李丁、李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01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坐落在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小区的房屋,经盘锦市房屋产权产籍交易管理中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李某个人,该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102执8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