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3民初97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承担。审判员 卢生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云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