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彭光汉、王家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彭光汉,王家珍,韩念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94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号。负责人:刘兴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风华,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光汉。被告:王家珍。被告:韩念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彭光汉、王家珍、韩念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吴素元人民陪审员 卢慧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