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周桂荣与由锡东、包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荣,由锡东,包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271号原告:周桂荣。委托代理人:杨春。被告:由锡东。被告:包淑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荣与被告由锡东、包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荣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桂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40元,由原告周桂荣承担。审判员 于冬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映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