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英浩申请执行张金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浩,张金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李英浩,男,汉族,1952年11月1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张金柱,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个体。本院在执行李英浩申请执行张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金柱正在分批分期的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润 林审判员 张 金 玉审判员 巴音都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伊 日 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