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新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连泉峰、连国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新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泉峰,连国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03号原告佛山市新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0476561Y。法定代表人李捷。委托代理人谭彩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熊华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源县,系公司职员。被告连泉峰,男,汉族,住址: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3413。被告连国森,男,汉族,住址: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2617。原告佛山市新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连泉峰、连国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新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新居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燕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树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