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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李某、安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李某,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1990年04年02月出生,现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张某3,男,1939年06月27日出生,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男,1967年01月25日,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安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1、张某2、张某3与被执行人李某、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797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某、安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安某三日内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安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某在某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限为12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