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同信用社与周文新、刘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同信用社,周文新,刘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同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骆田华,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周文新被执行人刘岳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同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文新、刘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02883.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同信用社撤回对被执行人周文新、刘岳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绍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费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