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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8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书键与郑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书键,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833-1号申请执行人黄书键,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郑斌,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黄书键与被执行人郑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89379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郑斌履行完部分欠款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多次协商分期还款未果;多次查询相关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凤山镇嘉禾花园3#楼401单元及3#楼21号附属间已被本院查封。鉴于以上情况,该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8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张章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