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蒋大甫与蒋翔、何妹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大甫,蒋翔,何妹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蒋大甫,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蒋翔,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何妹连,女,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大甫与被执行人蒋翔、何妹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翔、何妹连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群辉审判员 周央生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