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英与被告赵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英,赵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06号原告张海英,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赵宝军,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英与被告赵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海英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翟艳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