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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邓健飞与黄志坚、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健飞,黄志坚,林林,黄芝盛,邓奀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4执17号申请执行人邓健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邓友良,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志坚,男,汉族。被执行人林林,女,汉族。被执行人黄芝盛,男,汉族。被执行人邓奀妹,女,汉族。本院执行邓健飞与黄志坚、林林、黄芝盛、邓奀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志坚、林林、黄芝盛、邓奀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依法作了搬迁公告,期间经执行人员多次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在一定的思想压力下,主动将坐落在怀集县怀城镇城东兴贤居委会工业大道十八巷22号的房屋自行腾退,并将锁匙交给法院,由法院将上述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邓健飞,邓健飞接收上述房屋后,主动放弃其他追偿,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2016)粤1224执1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