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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6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胡苏英与胡鲜艳、应铭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苏英,胡鲜艳,应铭,王金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306号申请执行人:胡苏英。被执行人:胡鲜艳。被执行人:应铭。被执行人:王金禄。申请执行人胡苏英与被执行人胡鲜艳、应铭、王金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30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6468号申请执行人:吕发连,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六村南市街45号。被执行人:钱鹏,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后浅村琴溪北路11弄13-1号。申请执行人吕发连与被执行人钱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3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646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姜日红审判员俞小旬审判员程圣权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胡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