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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岩与闫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闫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执51号申请执行人:王岩,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闫龙林,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闫龙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龙林2800000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春雷审 判 员  戴云秋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彪 关注公众号“”